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一、建立丹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
2016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丹阳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丹阳医保将形成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为主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原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保在待遇上如何衔接?原新农合参保人员整体转入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原城镇居民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在待遇上如何衔接?
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整体转入城乡居民医保,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另享受补充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执行原口径。
四、城乡居民医保覆盖哪些人?
1、本市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在校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3、 持有本市居住证、没有参加户籍地基本医保且非必须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外来人员;
4、年中可随时参保的特殊人群: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退役士兵、毕业回乡学生。
五、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
1、政府补贴590元/人;
2、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60元;
3、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除需缴纳260元外,另需缴纳补充保险金,缴费标准对照下表:
单位:元/年
类 别 | 年龄分段 | 个人应缴补充基金 | 个人应缴基本金 | 个人应缴合计 |
一般居民 | 40周岁以下 | 353 | 260 | 613 |
41-50周岁 | 423 | 260 | 683 | |
51-55周岁女 | 494 | 260 | 754 | |
51-60周岁男 | 494 | 260 | ||
老年居民 | 55周岁以上女 | 635 | 260 | 895 |
60周岁以上男 | 635 | 260 |
(二)缴费办法
本市居民到户籍地(外来人员到常住地)村(居)委会或镇(区、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
1、村组、社区集中缴费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9日。
2、单个零星缴费到镇(区、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缴费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3、年中参保的特殊人群到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缴费。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出生证或毕业证或退伍证)。
4、原城镇居民医保续保缴费,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银行(农商行或建行)网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六、城乡居民医保与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相比在待遇上有哪些变化?
1、原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最高限额400元,整合后普通门诊年度补偿限额600元,增加了200元。
2、原新农合在一级医院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40%,现为50%,提高了10%。
3、原城镇居民医保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只有新农合享受,整合后一并享受。
4、原城镇居民医保的特药目录多,新农合少,整合后特药品种增加,目录范围扩大。
5、提高了医疗救助对象的医保待遇。
①取消起付线
②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
③封顶线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10万元。
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为1万元,降幅50%,同时各段赔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6、慢特病更加细化,病种和门诊年度限额都有所增加。
7、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40%提高到70%,最高补偿限额为5万元(原新农合3万元)。
七、城乡居民医保新增哪些待遇?
1、新增医疗救助对象。把全市建档立卡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并享受相应待遇。
2、新增签约个性化医疗服务包待遇。对实行签约个性化医疗服务包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年度报销限额在600元的基础上提高20%。
3、新增生育费用待遇。单次费用报销最高限额为平产(顺产)1000元、剖腹产1200元。
八、城乡居民医保新增哪些规定?
*原新农合无需连续参保,现城乡居民医保要求连续参保。断保后续保,除需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外,还需补缴政府补贴部分。
重要提醒
1、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到社保卡的市民就诊刷卡请尽量使用社保卡(一卡通),社保卡一经使用,原医保卡、农保卡(证)自动停用(作废)。到医保中心报销时要求带社保卡结算,以便结算资金直接打入社保卡。
2、未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请尽快到各镇(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办理,否则将影响2018年的正常缴费。
3、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3月底。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参保缴费已全面启动。即日起到12月20日前,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新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可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区、村)登记办理。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镇政发〔2017〕37号),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凡具有本市户籍,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婴幼儿)和本市各高校、技职院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与幼儿园儿童(包括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儿童)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持有本市暂住证,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组成。2018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10元,其中,市区户籍居民的个人缴费210元,政府财政补助由470元提高到500元。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女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减半为105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符合《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镇政办发〔2017〕187号)规定的,市区城乡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乡精简老职工、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六类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按规定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批、证件发放和申报社会医疗救助等管理、监督工作由民政局、总工会分别负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按自然年度参保登记缴费。2017年12月20日前,市区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区、村)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手续。其中,首次参保的需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白底免冠照片(用于社会保障卡办理)及相关证件,续保缴费的需携带户口薄或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证件。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特别提醒,市民办理2018年居民医保缴费时有三点需注意:
一是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参保缴费,财政不予补助,按全额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与财政补助部分之和)。因退役、外地就学毕业、外出务工回乡等原因,户籍迁入本市,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年度内非参保登记期中途参保。
二是符合社会医疗救助规定的六类基本对象,以及市区7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确认,否则不享受个人缴费减免,不再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三是前期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人员,今年暂不通过银行代扣缴费,仍需到居委会(社区、村)办理登记缴费,主要原因是绝大多居民还没有签订代扣协议。明年起居民医保费将主要通过银行代扣缴费,居民应尽快到本人社保卡所属银行签订代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