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3、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的人员;
6、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7、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家庭零就业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成员;
8、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9、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10、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
11、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
外市户籍人员持本人居住证,向常住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